密云法院29日通报,四名男子在水库禁渔区、禁渔期内顶风作案,非法捕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至8个月。
2023年5月26日23时许,王某与汪某、赵某、金某相约来到密云区太师屯镇黄各庄村附近的密云水库库区内,王某和汪某乘坐捕鱼船只进入水库,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电捕鱼工具捕鱼,赵某和金某二人负责在岸边放哨。
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夜间巡逻的执法人员发现四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将他们全部查获,并现场扣留捕鱼船只、电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
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四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工具以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捕获水产品鲤鱼、鳜鱼、黑鱼、鲂鱼、鲫鱼、鲶鱼共41.05千克。经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407.63元。本案移送至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汪某、赵某、金某违反国家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为由提起公诉,要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汪某、赵某、金某自愿认罪认罚,诉前主动向渔业部门赔偿渔业损失共计25000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汪某、赵某、金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他几个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没收存档作案工具。
主审法官表示,电鱼是一种非法捕捞的行为,危害性极大。电捕器会瞬间释放强大的电流,这种电流已经超过鱼类所能够承受的压力,进而导致鱼类性腺损伤,凡是被电流电击到的鱼类基本难以存活,即使侥幸存活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同时,还会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会因电捕器瞬间释放的电压而产生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失去生机,造成“死水”现象。